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来源:教育部 2022-1-24

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指出,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修订后的《规定》包括总则、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保障措施、监督与处理、附则等8章、50条,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实习参与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实习各环节过程的基本要求,主要修订有:

一是进一步强调了实习的性质并优化内涵和边界。强调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适应数字时代职业场景、岗位形态的变化,重新界定实习分类,将“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统一为“岗位实习”;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可作为实习单位。

二是聚焦职业学校实习治理水平提出系列措施。明确学校选择实习单位的具体条件,要求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审议并对外公开,实习中遇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做好分类管控。

三是推动实习深度融入校企协同育人。支持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规定职业学校应当优先选择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加快推进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

四是加强部门和地方协同配合。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习管理协调落实机制,工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银保监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鼓励支持学校和实习单位开展学生实习,同时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要求跨省实习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有关省份要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

五是划定了实习管理“红线”。针对实习内容专业不对口、强制实习、收费实习、简单重复劳动、中介机构参与、违规安排加班和夜班等问题,进一步划定“红线”,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并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处理规定,切实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首次配发了《实习协议示范文本》,明确了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署协议后方可实习。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抽查。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组织自查、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加强实习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机制,对违反本规定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合惩戒。寒假期间,各地各职业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结合属地疫情防控要求,组织做好寒假期间的实习管理工作。

【声明】本文章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有未注明出处文章的作者或图片,请版权持有者联系我们我们会补上相关作者及出处,感谢您的辛勤创作。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您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我们联系。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文章首图来源:Unsplash

教育部发文,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

来源:教育部 2022-1-24

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改革基础上,继续在有关高等学校师范生中开展免试认定改革。

 

通知指出,根据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审核结果划定免试认定改革范围,2017年及以前加入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份的高等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自2022年起可以参加免试认定改革。

 

通知要求,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根据师范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分类确定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要加大师范教育投入,整合资源,不断提高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要认真做好《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颁发、免试认定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强化师范生培养过程和结果质量监测,指导高等学校做好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和认定工作。

 

通知强调,对有关高等学校随意扩大免试认定范围,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或不按规定颁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或在免试认定改革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取消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免试认定资格,核减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招生指标,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起来看通知全文↓↓↓

 

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师范生就业,决定继续在高等学校师范生中开展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以下简称免试认定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免试认定改革范围

在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基础上,根据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审核结果,划定本次免试认定改革的范围。

2017年及以前加入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份的高等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自2022年起可以参加免试认定改革(具体名单另行印发)。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2022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2018年及以后加入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份的高等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相关政策另行印发。

二、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根据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包含培养过程性考核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具体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有关要求执行。考核合格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由校长签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根据师范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分类确定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

(一)对以幼儿园、小学教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根据学校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的科目和培养目标,申请认定相应的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附件1)。

 

(二)对以初级中学学科教师、高级中学学科教师、中职文化课学科教师、中职专业课教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附件2),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根据学校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的科目(须包含“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测试内容)和培养目标,申请认定相应任教学科的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三)对以初级中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但所学专业没有明确教学学科和教学专业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附件2),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在培养过程性考核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中要着重考查“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根据学校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的科目和培养目标,申请认定相应任教学科的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根据自愿原则,符合免试认定改革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可自行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投入,加强监管。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大师范教育投入,整合资源,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师范生培养过程和结果质量监测,指导高等学校严格按照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做好师范生免试认定工作。

 

(二)精心组织,及时报送。按照《实施方案》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1〕2号),认真做好《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颁发、免试认定教师资格及相关数据报送等工作。参与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在2022年5月5—20日期间完成2022年《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获得者信息报送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数据审核。

 

(三)严格执法,严肃追责。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随意扩大免试认定范围,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或不按规定颁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或在免试认定改革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取消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免试认定资格,核减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招生指标,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次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免试认定改革工作纳入本省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组工作中,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和责任人(附件3),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报送教育部(教师工作司),电子版发送至jsglc@moe.edu.cn。

 

附件:

 

1.教育类研究生免试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对应任教学科(试行)

 

2. 教育类研究生免试认定初级中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对应任教学科(试行)

 

3.  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组名单

【声明】本文章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有未注明出处文章的作者或图片,请版权持有者联系我们我们会补上相关作者及出处,感谢您的辛勤创作。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您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我们联系。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文章首图来源:Unsplash

2022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今起报名

来源:中国教育考试网 2022-1-24

2022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工作于1月24日开始,此次笔试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西藏目前仅在下半年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名公告将陆续上网,请考生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公告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完成网上报名、资格审核、缴费等事项。

 

考生须在报名前要仔细阅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公告(见附件)中的各项内容和规定,并充分了解报考所需的各项条件。同时,在报名系统中首先要求考生进行“诚信考试承诺”确认,否则拒绝报名。

 

点击图片查看各省报名公告↓↓↓

 

/images/article/202201/202201241123370407.png

注:中国教育考试网将及时补充未提供网页链接的省份报名公告,请随时关注。

【声明】本文章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有未注明出处文章的作者或图片,请版权持有者联系我们我们会补上相关作者及出处,感谢您的辛勤创作。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您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我们联系。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文章首图来源:Unsplash

河南发布寒假通知:参加违规培训纳入学生个人管理档案

来源:教育部 2022-1-24

据河南省教育厅消息,寒假将至,为巩固“双减”工作成果,维护良好教育生态,河南省教育厅近日面向学生及家长下发多项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每一位学生签订承诺书,拒绝寒假期间参加学科类培训,坚决抵制违规培训,如有违反,自愿纳入学生个人管理档案。通知提到,当前河南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违规培训导致学生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剧病毒传播风险,加大疫情防控难度,引发社会不良影响,望学生严格落实防控要求,确保假期安全。(河南日报)

【声明】本文章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有未注明出处文章的作者或图片,请版权持有者联系我们我们会补上相关作者及出处,感谢您的辛勤创作。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您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我们联系。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文章首图来源:Unsplash

如何推进免试认定改革,吸引优秀人才任教?教育部4问答详解

来源:教育部 2022-1-21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通知》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 《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为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办法,吸引优秀人才到中小学任教,2020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改革,开展教师教育院校办学质量审核,审核通过院校相关专业的师范毕业生可免试认定教师资格,建立健全教师教育院校对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核的制度。

 

教育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2020年,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教师函〔2020〕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启动实施了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以下简称“免试认定改革”),积累了经验。

 

2022年,教育部在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基础上,继续在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中稳步推进免试认定改革,将教师队伍质量关口前移到培养院校,压实培养院校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的责任,切实提高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让真正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人才成为教师队伍后备军。

 

2. 《通知》出台的过程是怎么样的?

 

答:教育部高度重视免试认定改革工作,成立专门调研起草小组赴相关省份调研,充分听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教师教育专家、一线校长和教师意见。在调研基础上,起草了《通知》初稿。经广泛征求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意见,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通知》印发稿。

 

3.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涉及扩大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严格免试认定改革工作要求等内容,是对前一阶段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改革的推进和深化,既有政策上的延续性,也有新形势下的新要求。

 

一是扩大免试认定改革范围。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师范类专业办学条件和质量监测数据核验的通知》(教师厅函〔2021〕28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高校参照教育实践时间、实习生数与教育实践基地数比例、专业生师比、学科课程与教学论教师(中学教育)/教师教育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小学教育)/专任教师占本专业教师比例(学前教育)/专业教学法教师(职业技术师范教育)/特殊教育专业背景教师(特殊教育)、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生均教育实践经费、生均教育类纸质图书、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通过率8个核心指标及内涵说明,进行了数据核验和填报。根据数据指标,提出纳入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名单,划定免试认定改革的范围。改革是整体谋划,分步实施的。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免试认定改革范围要求执行,同时要对此次尚未纳入改革范围的师范类专业学生做好政策解释。

 

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进程,分步推进。对2017年及以前加入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份的高等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自2022年起可以参加免试认定改革。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2022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2018年及以后加入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份的高等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相关政策另行通知。

 

二是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是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强高校主体责任、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的关键路径。考核制度由培养过程性考核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两个方面构成,具体可按照《实施方案》“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执行。关于如何分类确定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在执行《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了完善。具体为:

 

1.对以幼儿园、小学教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根据学校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的科目和培养目标,申请认定相应的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

 

2. 对以初级中学学科教师、高级中学学科教师、中职文化课学科教师、中职专业课教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根据学校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的科目(须包含“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测试”)和培养目标,申请认定相应任教学科的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3. 对以初级中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但所学专业没有明确教学学科和教学专业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着重考查“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合格的,根据学校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的科目和培养目标,申请认定相应任教学科的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对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由校长签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凭《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他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不变。

 

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笔试须由学校统一命题组织实施,面试可结合教育实习实践环节一并考核。符合免试认定改革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也可自愿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于已经参加了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并且所有笔试科目均取得合格成绩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如其参加的笔试学段和科目与所学专业培养目标一致,视为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笔试合格。

 

4. 如何确保免试认定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答:为确保免试认定改革工作规范开展,将免试认定改革工作内容落实到位,《通知》对相关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三点工作要求。

 

一是加大投入,加强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师范生培养过程和结果质量监测,指导有关高等学校严格按照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做好免试认定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大相关师范类专业投入,整合资源,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是精心组织,及时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汇总有关信息并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高校按照属地原则归口管理,将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办法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准确、动态维护参与改革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信息;及时上报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信息。

 

三是严格执法,严肃追责。对有关高等学校随意扩大免试认定范围,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或不按规定颁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或在免试认定改革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取消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免试认定资格,核减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招生指标,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声明】本文章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有未注明出处文章的作者或图片,请版权持有者联系我们我们会补上相关作者及出处,感谢您的辛勤创作。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您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我们联系。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文章首图来源:Unsplash

如何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教育部7问答详解

来源:教育部 2022-1-21

近日,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修订《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问《规定》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安全监管总局、原中国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对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发挥了重要作用,实习管理总体规范,有关报告显示2020年每十万名实习学生伤亡数较2015年下降了22.31%,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规范学生实习作出明确部署,全国职业教育大会提出要健全实习实训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体系,进一步实化学生实习实训环节,提高技能供给质量;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实习,规范实习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由于实习管理涉及主体多、工作链条长,加之疫情等影响,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以实习为名组织学生到企业生产“流水线”务工、安排加班和夜班、强制实习、收费实习、实习专业不对口等问题时有发生。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了实习问题专项治理,开通了教育部和各省实习监督咨询电话,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账,逐一核查整改,并通报了一批实习违规典型案例,有关案例反映出实习管理还存在责任链条有缺环、监管有漏洞、追责问责不到位等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

 

三是近年来数字经济催生新业态新模式,驱动岗位升级、职业场景变化,同时,随着生产性实训基地、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建设的推进,部分专业实现了在校内或园区就可以不同形式基本再现企业真实职业场景,加之中高职贯通培养等育人模式不断创新,实习管理也需要与时俱进,实现数字化升级。

 

2.请问与2016年的版本相比,《规定》有哪些变化?

 

答:《规定》在原总则、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附则等六章内容基础上,增加了2个章节,增加11条内容,共八章50条。

 

一是强化德技并修要求,推动回归实习的育人本质。《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既是专业学习和技术技能训练的必备途径,也是锤炼意志品质、提前熟悉岗位、引导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与时俱进优化了实习分类、丰富了实习形态。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关键节点进一步明确准则。《规定》着眼实习全程、聚焦关键节点,针对以实习为名组织学生到企业“流水线”务工、赚取“人头费”、强制实习等进一步划出红线、明确行为准则,对跨省实习、实习保险等进一步细化规定,保障实习安全、提高实习质量。

 

三是加强部门协同,落实各方责任并细化激励约束机制。发文单位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等三个部门,并新增“保障措施”和“监督与处理”两章,结合有关部门职责对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学校、实习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等各方职责,强化对违规问题的追责问责。

 

3.请问《规定》在实习管理体系、管理流程方面做了哪些优化调整?

 

答:《规定》以学生实习回归育人本质、保障学生等各方权益为主线,系统梳理并进一步明确各有关主体责任。

 

一是结合实际重新整合实习管理范围、内涵和边界。在范围上,将高职本科学校实习纳入本《规定》适用对象,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在内涵上,适应数字时代职业场景、岗位形态的变化,重新界定实习分类,将“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统一为“岗位实习”,进一步扩大和优化实习岗位供给。在边界上,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已经可以基本再现真实职业场景的,也可按本《规定》作为实习单位,并明确了相应要求。

 

二是进一步将实习融入校企协同育人范畴。规定职业学校应当优先选择“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三是要求学校等各方进一步提高实习管理水平。系统梳理实习单位选择的具体条件,明确要求“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明确学生实习工作校内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支持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在遇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做好分类管控工作,遇有重要情况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跨省实习的管理规定。明确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跨省实习数量较大的省份之间,要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实习派出地要将相关信息提供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由实习单位所在地一并纳入本地实习日常监管体系,及时通告监管发现的问题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处置。

 

五是进一步完善实习保险政策。提出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六是明确了对违规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处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学校依法处理。实习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请问《规定》针对学生实习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着眼实习全过程,针对关键节点,通过1个“严禁”、27个“不得”为实习划出红线、明确行为准则。

 

一是针对实习内容不对口的问题,规定不得安排与专业无关的简单重复劳动、高强度劳动,明确实习内容“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不得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二是针对强制实习的问题,进一步保障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明确了所有学生参加统一组织的岗位实习均应当取得学生、学生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三是针对中介机构参与学生实习的问题,中介机构介入实习赚取“人头费”,是产生强制实习、付费实习的重要源头,社会反映较为强烈。《规定》明确实习三方协议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署,重申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针对学生实习加班和考勤的问题,在原规定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保障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技术技能指导等权利的要求,明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五是针对学生实习报酬和费用的问题,规定实习单位应给予学生适当的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5.请问《规定》对加强部门协同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要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结合部门职责,工信部门要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以及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等积极参与实习。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技工学校实习的管理,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加强执法,并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国资部门要指导支持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积极规范参与职业学校实习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银保监会要依法监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请问配套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试行)》有什么考虑?

 

答:为了推动《规定》的落地实施,我们组织力量配套制定了《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甲乙丙方权利与义务、协议解除和附则,共54项条款,涵盖基本要求、条件保障、安全保护、风险防控、意外事故处理、考核评价、违约责任等实习全过程、各方面,明晰了三方在实习各环节的权利与义务。《示范文本》作为推荐使用的协议文本,旨在为实习各方签订实习协议提供示范指导,提升实习协议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签订率。实习三方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遵照《示范文本》订立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7.请问如何贯彻落实《规定》,下一步有什么安排?

 

答:一是配发释义和解读,加大宣贯力度。联合有关部门针对修改内容修订《规定》释义,通过征集短视频、公益广告,制作宣传挂图等形式扩大宣传,推动学生、家长、实习单位对《规定》应知尽知。

 

二是统筹实习资源,加强信息化建设。指导各地各职业学校统筹用好校内外实践教学资源,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习进一步深度融合;指导加强实习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指导职业学校将实习管理信息化纳入教育信息化建设布局,推动实现实习登记备案全覆盖、实习过程全链条动态监管。

 

三是严查重处违规行为,营造良好实习生态。继续通过公布的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实习监督咨询热线电话受理举报、咨询,并按线索建立台账,严肃查处有关违规行为。在各地自查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调研,逐项落实督办。持续推广地方经验,宣传优秀典型案例,为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技能型社会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声明】本文章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有未注明出处文章的作者或图片,请版权持有者联系我们我们会补上相关作者及出处,感谢您的辛勤创作。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您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我们联系。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文章首图来源:Unsplash

教育部发文,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

来源:教育部 2022-1-21

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改革基础上,继续在有关高等学校师范生中开展免试认定改革。

 

通知指出,根据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审核结果划定免试认定改革范围,2017年及以前加入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份的高等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自2022年起可以参加免试认定改革。

 

通知要求,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根据师范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分类确定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要加大师范教育投入,整合资源,不断提高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要认真做好《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颁发、免试认定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强化师范生培养过程和结果质量监测,指导高等学校做好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和认定工作。

 

通知强调,对有关高等学校随意扩大免试认定范围,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或不按规定颁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或在免试认定改革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取消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免试认定资格,核减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招生指标,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起来看通知全文↓↓↓

 

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师范生就业,决定继续在高等学校师范生中开展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以下简称免试认定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免试认定改革范围

在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基础上,根据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审核结果,划定本次免试认定改革的范围。

2017年及以前加入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份的高等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自2022年起可以参加免试认定改革(具体名单另行印发)。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2022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2018年及以后加入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份的高等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相关政策另行印发。

二、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根据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包含培养过程性考核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具体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有关要求执行。考核合格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由校长签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根据师范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分类确定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

(一)对以幼儿园、小学教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根据学校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的科目和培养目标,申请认定相应的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附件1)。

 

(二)对以初级中学学科教师、高级中学学科教师、中职文化课学科教师、中职专业课教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附件2),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根据学校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的科目(须包含“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测试内容)和培养目标,申请认定相应任教学科的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三)对以初级中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但所学专业没有明确教学学科和教学专业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附件2),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在培养过程性考核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中要着重考查“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考核合格的,根据学校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的科目和培养目标,申请认定相应任教学科的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根据自愿原则,符合免试认定改革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可自行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投入,加强监管。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大师范教育投入,整合资源,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师范生培养过程和结果质量监测,指导高等学校严格按照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做好师范生免试认定工作。

 

(二)精心组织,及时报送。按照《实施方案》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1〕2号),认真做好《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颁发、免试认定教师资格及相关数据报送等工作。参与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在2022年5月5—20日期间完成2022年《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获得者信息报送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数据审核。

 

(三)严格执法,严肃追责。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随意扩大免试认定范围,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或不按规定颁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或在免试认定改革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取消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免试认定资格,核减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招生指标,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次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免试认定改革工作纳入本省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组工作中,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和责任人(附件3),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报送教育部(教师工作司),电子版发送至jsglc@moe.edu.cn。

 

附件:

 

1.教育类研究生免试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对应任教学科(试行)

 

2. 教育类研究生免试认定初级中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对应任教学科(试行)

 

3.  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组名单

【声明】本文章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有未注明出处文章的作者或图片,请版权持有者联系我们我们会补上相关作者及出处,感谢您的辛勤创作。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您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我们联系。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文章首图来源:Unsplash

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划定“红线”

来源:教育部 2022-1-21

实习是职业教育重要的教学环节,既是专业学习和技术技能训练的必备途径,也是锤炼意志品质、提前熟悉岗位、引导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必须高度重视、规范管理。日前,教育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深入分析数字经济背景下岗位升级、职业场景变化新形势,着眼实习全流程、聚焦关键环节,坚持标本兼治,在开展实习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对2016年印发实施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实习的行为准则,为实习管理划定了“红线”。

 

修订后的《规定》包括总则、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保障措施、监督与处理、附则等8章、50条,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实习参与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实习各环节过程的基本要求,主要修订有:

 

一是进一步强调了实习的性质并优化内涵和边界。强调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适应数字时代职业场景、岗位形态的变化,重新界定实习分类,将“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统一为“岗位实习”;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可作为实习单位。

 

二是聚焦职业学校实习治理水平提出系列措施。明确学校选择实习单位的具体条件,要求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审议并对外公开,实习中遇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做好分类管控。

 

三是推动实习深度融入校企协同育人。支持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规定职业学校应当优先选择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加快推进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

 

四是加强部门和地方协同配合。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习管理协调落实机制,工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银保监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责,鼓励支持学校和实习单位开展学生实习,同时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要求跨省实习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有关省份要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

 

五是划定了实习管理“红线”。针对实习内容专业不对口、强制实习、收费实习、简单重复劳动、中介机构参与、违规安排加班和夜班等问题,进一步划定“红线”,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并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处理规定,切实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首次配发了《实习协议示范文本》,明确了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署协议后方可实习。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抽查。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组织自查、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加强实习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机制,对违反本规定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合惩戒。寒假期间,各地各职业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结合属地疫情防控要求,组织做好寒假期间的实习管理工作。

 

一起来看《通知》——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各银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国银保监会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实习本质

 

各地各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准确把握实习的本质,坚守实习育人初心,切实把实习作为必不可少的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持续加强规范管理、长效治理。要深刻认识数字经济驱动下职业场景变化、岗位需求升级的新形势,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企事业单位接纳学生实习的激励机制,促进扩大和优化与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供给。要主动适应前沿技术与实习深度融合新趋势,将实习纳入教育信息化建设覆盖范围,统筹建好、用好校内外实践教学资源。要具体分析职业教育贯通培养、培养模式改革等对实习安排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统筹、合理分段安排,处理好实习与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升学备考等方面的关系。

 

二、严守实习基本规范和底线红线

 

《规定》提出了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和保障措施等全链条、全过程的基本要求,针对实习关键节点明确了行为准则,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为实习管理划出了底线和红线,对实习各方提出了刚性约束。各地要通过专家解读、专题教育、挂图海报、公益广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以师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帮助职业学校师生、家长和实习单位全面熟悉、准确把握实习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案例,形成良好的群体效应、社会效应。

 

三、落实实习管理协同机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制定《规定》落实工作方案,细化对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激励政策,明确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和分工。有关部门要指导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以《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三方协议;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整合现有资源,在2022年3月底前启动建设省级实习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完善,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实现实习登记备案全覆盖、过程动态监管全覆盖。要完善职业教育考核指标体系,把实习工作列为学校领导干部和学校办学质量考核评价。

 

四、强化实习监管和问责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组织自查、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加强实习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针对突出问题、关键时段、重点领域,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抽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于2022年1月底前公布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各方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整改一个销号一个。有关部门要对违反本规定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合惩戒。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实地抽查调研。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通过产业政策、项目引导、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建设、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工作,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以及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地方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银保监部门要依法监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地国资部门要指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积极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各地组织开展实习工作情况将作为遴选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考虑内容之一。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规定》实施工作方案,于2022年2月20日前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其他有关重要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吴智兵、董振华,010-66096266,jxjc@moe.edu.cn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2.《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

 

再一起来看《规定》全文——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地方政府和行业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 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九条 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当明确学生实习工作分管校长和责任部门,规模大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职业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五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七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八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九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实习派出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同步将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跨省实习数量较大的省份之间,要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

 

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将接收省外实习学生的本省实习单位按职责分工纳入本部门实习日常监管体系,将监管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告知实习派出省份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实习派出省份协调实习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事件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学生实习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整合,推进信息互通共享。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七条 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实习单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习学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三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国资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实习工作成效明显的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激励。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支持职业学校实习工作成效显著的实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和政策支持,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职业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和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调研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实习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以及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文件中,有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相关内容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同时废止。

 

【声明】本文章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有未注明出处文章的作者或图片,请版权持有者联系我们我们会补上相关作者及出处,感谢您的辛勤创作。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您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我们联系。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文章首图来源:Unsplash

教育部召开首批中国经济学教材编写工作启动会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2022-1-20

1月14日,教育部召开首批中国经济学教材编写工作启动会。会议强调,要抓紧梳理总结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丰富实践和成功经验,加快推进首批中国经济学教材编写,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郑富芝出席会议并讲话。

郑富芝指出,建设中国经济学教材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材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坚持和推进“中国之治”的内在要求,是顺应历史大势的可为之举,对理解中国经济发展道路、指导当前和未来经济实践、建设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郑富芝强调,首批9种中国经济学教材编写是一项开创性、示范性工程。教育部将统筹推进、全力支持,承担任务的13所学校要切实负起责任、全力保障,25个编写团队要尽心尽力、全力以赴,打造精品教材。突出导向性,把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贯穿编写全过程,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经济思想有机融入教材。突出原创性,立足中国,从中国视角阐述经济学理论,分析中国经济实践,体现中国智慧、中国价值。突出可读性,充分考虑“00后”学生认知特点和互联网时代阅读方式,创新呈现形式、表述方式。

会议以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南开大学、复旦大学等5所高校作交流发言。参与编写工作的13所高校负责同志、全体编写专家及教育部相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声明】本文章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有未注明出处文章的作者或图片,请版权持有者联系我们我们会补上相关作者及出处,感谢您的辛勤创作。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您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我们联系。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文章首图来源:Unsplash

河北:2022年春季学期开始寄宿制高中生起床时间不早于6:30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2022-1-20

为保证“双减”政策落地,学校需要做好“减法”,切实将学生过重的作业负担减下来。与此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还需要努力修炼内功,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方面做好“加法”,减负的同时提质增效。那“加法”应该怎么做?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持续做好“双减”工作,引导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办学,凝聚家校共育合力,创造更加适合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环境,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河北省教育厅日前发出通知,就中小学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的“加什么”“怎么加”给出了“解题”思路。

睡眠“+”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严格规范寄宿制中小学生的日常作息时间。小学、初中起床时间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可根据学生年龄段具体情况适当安排早操晨练。严格执行教育部上课时间要求,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不早于8:20,初中、高中不早于8:00。午休时间应不少于1小时。小学原则上不安排晚自习,初中晚自习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1:40,应预留出学生晚自习后不少于半小时的自由活动时间。小学生熄灯就寝时间不晚于21:00,初中生不晚于21:30,高中生不晚于22:30。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学校可根据当地季节变化对寄宿制学校熄灯就寝时间和早上起床时间做出适当调整,但要保证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含午休)达到教育部要求,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和8小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严格规范非寄宿制中小学生的日常作息时间。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不早于8:20,初中、高中不早于8:00。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于个别因家庭特殊情况提前到校学生,学校应提前开门、妥善安置。合理安排课间休息和下午上课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应保障学生午休时间不少于1小时。各学校要指导家长和学生树立健康生活理念,促进学生自主管理、规律作息、按时就寝。小学生就寝时间不晚于21:20,初中生不晚于22:00,高中生不晚于23:00。

休息“+”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尊重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深刻认识保证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师生充分休息的重要性,科学把控学校的教学节奏和教学强度,不得占用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开展文化课教学活动。引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不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学校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确因疫情等特殊情况占用双休日的,可根据实际,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调整为两周休息一次,一次休息四天,同时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运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充分发挥体育的综合育人功能,在学校形成全员参与体育锻炼的浓厚氛围。各学校要积极组织开展“阳光运动一小时”活动,保证学生平均每天有一个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要调动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创新学生锻炼的内容和形式,充分挖掘体育资源,组建各种体育活动小组,开展各类体育竞赛。要加强活动内容、活动计划、活动场地器材等的管理,配备专业指导教师,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服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一校一案”原则,制订完善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充分用好课后服务时间,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围绕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不得将课后服务变为集体补课。

宣传“+”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及时、准确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大对中小学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政策执行不力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跟踪督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声明】本文章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有未注明出处文章的作者或图片,请版权持有者联系我们我们会补上相关作者及出处,感谢您的辛勤创作。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您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我们联系。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文章首图来源:Unsplash